
1、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技术参数
比如说限定底盘型号、规定产品尺寸等,在招标文件中也许只有少数产品具有限制性参数,却造成其他供应商即使别的产品都符合要求,但不满足部分产品的限制性参数而被废标,造成所有的产品都未能竞争,中标价格较高。
2、滥用厂家授权与质保门槛
招标文件中会明确必须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书面授权和质量保证函,同时内定的供应商私下要求厂商只给他和其指定的陪标单位开具,这样即使其他供应商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这种控标的做法在行内俗称“报备”。
3、量身定制资质与业绩障碍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质、认证、业绩,有的属于不合理要求,却常被拿来作为限制其他供应商的手段。
类似要求还有具有某项软件证书、参加过某项活动、某地区有几百万业绩等,这些要求是按照内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其他供应商也许能够满足其中一两项,但多项要求组合起来就形成了无法进入的隐形壁垒。
4、利用软硬件对接设置障碍
招标文件中要求设备需接入某软件系统,但是否能够接入完全取决于前期开发管理系统的供应商。
还有的要求与上级某中心系统联网,而能否联网也是由上级单位所控制,往往只有个别指定产品才能够满足,这样的项目实质上是单一来源采购。
5、提出不合理的本地化服务条件
很多项目要求须提供在当地具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和技术人员的书面证明,还有的虽然没有要求设立本地售后机构,但要求产品出现问题时须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
这也是变相地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原因为在没有确定能够中标的前提下,外地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固定售后场所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降低了他们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6、设定不合理的供货周期
当前市场上产品大多为订单式生产,供应商在不能确定是否中标的前提下,提前生产备货的风险过大,最后只能放弃投标。缩短后的供货期实际上只有事先内定的、提前准备供货的供应商才能满足。
7、设置过高的样品测试门槛
有的招标项目样品要求达几十项,甚至包括了双开门冰箱、钢琴等大件商品,需要大型车辆运输。
过多的样品要求增加了供应商的精力耗费和投标成本,对内定中标的供应商来说却可以视为该供应商的提前供货,因此数量过多的样品要求也是采购控标的一种隐形手段。
8、把控不严的验收监督环节
有些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不参加,项目验收缺少第三方的有效监督。
由于采购人受专业知识限制或可能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在验收时不能发现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等行为。
这些都是小编听朋友据说,那么你的朋友据说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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